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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相關標章或評估之容積獎勵之保證金

 申請相關標章或評估之容積獎勵之保證金


申請相關標章或評估之容積獎勵,須繳納多少保證金?

申請相關標章或評估之容積獎勵者,應繳納各項保證金,繳納額度依中央規定的計算公式核算(保證金=當期公告現值×0..45×申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)。但各項容積獎勵額度未超過基準容積6%者,其取得標章獲通過評估相較容易,是為鼓勵本市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,降低起造人重建成本負荷,保證金得減半計算。

申請容積獎勵之保證金需現金繳納嗎?

起造人於建築物新建完成,申領使用執照時,得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保證金,但繳納後不得轉換:

一、現金。

二、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、支票、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。

三、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。

四、金融機構畫面連帶保證。但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登記有保證業務者為限。

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2年內,取得相關標章或通過評估者,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都市發展局申請退還該項保證金。經查核符合規定者,保證金無息退還。但相關標章或評估逾期未取得或未通過者,該項保證金不予退還,並繳入市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