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消息
RECONSTRUCTION危老重建

何種建築物可適用「危老條例」申請重建?

可適用「危老條例」申請重建之建築物,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(文化局)指定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,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:

一、經建築主管機關(都市發展局)依法規通知限期拆除、逕予強制拆除,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。

二、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

三、 屋齡30年以上,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,且改善不具效益者

四、屋齡30年以上,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,且未設置昇降設備者

 

何謂「合法建築物」?

為鼓勵老舊建築物得依「危老條例」申請重建,本市合法建築物之認定方式如下:

一、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。

二、領有合法房屋證明。

三、檢送台北市申請危老合法建築物書件及開業建築師簽證檢核表。

 

如何判定建築物的屋齡達30年以上,相關證明文件為何?

依「危老條例」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,建築物之屋齡認定方式如下:

一、   領得使用執照者: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,至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。

二、   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之日起算,至申請重建之日止:

(一)建築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。

(二)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。

(三)房屋稅籍資料、門牌編釘證明、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。

(四)其他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