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消息
RECONSTRUCTION危老重建
何種建築物可適用「危老條例」申請重建?
可適用「危老條例」申請重建之建築物,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(文化局)指定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,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:
一、經建築主管機關(都市發展局)依法規通知限期拆除、逕予強制拆除,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。
二、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。
三、 屋齡30年以上,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,且改善不具效益者。
四、屋齡30年以上,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,且未設置昇降設備者。
何謂「合法建築物」?
為鼓勵老舊建築物得依「危老條例」申請重建,本市合法建築物之認定方式如下:
一、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。
二、領有合法房屋證明。
三、檢送台北市申請危老合法建築物書件及開業建築師簽證檢核表。
如何判定建築物的屋齡達30年以上,相關證明文件為何?
依「危老條例」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,建築物之屋齡認定方式如下:
一、 領得使用執照者: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,至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。
二、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之日起算,至申請重建之日止:
(一)建築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。
(二)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。
(三)房屋稅籍資料、門牌編釘證明、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。
(四)其他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