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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

因應潛在災害風險,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,改善居住環境,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。

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』已於106510日經總統公布施行。

適用範圍

符合下列條件的合法建築物

都市計畫範圍內。

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及紀念價值者。

下列其一之危險或老舊建築物:

第一種:屋齡30年以上,無電梯,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結果為『乙級』者。

第二種:屋齡30年以上,有電梯,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結果為『乙級』且詳細評估結果為『補強所需經費超過重建成本1/2』者。

第三種:經結構安性能初步評估結果為『未達乙級』者。

第四種: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、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補強或拆除者。

第五種:106510日前依建築法第8182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,尚未領得使用執照者,得於10959日前申請危老重建。